一、業務主管機關:內政部移民署
二、法令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及其施行細則、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
三、申請程序:向居住地內政部移民署服務站申請。
四、應備文件:
(一)持居留簽證入國者:
1.申請表1份。
2.2吋半身脫帽正面白底彩色照片1張(同身分證規格)。
3.護照暨居留簽證正、影本(正本驗畢歸還)。
4.與我國配偶已辦妥結婚登記之戶口名簿或配偶之身分證正、影本(正本驗畢歸還)。
5.若未居住於戶籍地址,請檢附居住證明。
6.證書費(初次申請者,效期最長不得逾1年,新臺幣1,000元)。
(二)持停留期限在60日以上,且未經簽證核發機關加註限制不准延期或
其他限制之有效簽證入國者:
1.申請表1份。
2.2吋半身脫帽正面白底彩色照片1張(同身分證規格)。
3.護照暨停留簽證正、影本(正本驗畢歸還)。
4.3個月內健康檢查合格證明(若於國內檢查須至行政院衛生福利部之指定醫院辦理,健康檢查證明自檢查之日起3個月內有效,須於效期內提出申請;若於國外檢查,應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
5.自核發之日起1年內之申請人本國刑事紀錄證明,但不得逾該證明所載之有效期限(所謂本國刑事紀錄證明,係指申請人原籍國之全國性紀
錄,且須含最近5年內之紀錄,該證明之外文版均需經由駐外館處驗
證)。
6. 與本國配偶已辦妥結婚登記之戶口名簿或配偶之身分證正、影本(正本驗畢歸還)。
7. 若未居住於戶籍地址,請檢附居住證明。
8. 證書費(初次申請者,效期最長不得逾1年,新臺幣3,200元)。
五、注意事項:
1. 持居留簽證入國者,應於入國之翌日起十五日內申辦外僑居留證。
2. 有繼續居留需要者,應於外僑居留證到期前三十日內向居留地內政部移民署服務站申請延期。
3. 初次辦理外僑居留證須有國人配偶同行辦理。
六、核辦天數:10個工作天(憑繳款收據領取外僑居留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