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勞動部107年7月2日勞動發管字第1070508252號令釋:「跨國企業」係指在2個以上國家建立子公司或分公司,由母公司或本公司進行有效之控制及統籌決策,以從事跨越國界生產經營行為,其母公司或本公司設在外國、香港或澳門,且在臺灣地區設有子公司或分公司,或其母公司或本公司設於臺灣地區,並符合下列各款要件之一之經濟實體:
(一)申請前一年於全世界資產達二十億美元以上。
(二)經經濟部工業局核發企業營運總部營運範圍證明函。
(三)國內員工數目達100人以上,且其中50人以上具專科以上學校學歷。
(四)國內年營業收入淨額達新臺幣10億元以上。
(五)區域年營業收入淨額達新臺幣15億元以上。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同意者。
二、服務跨國企業滿1年以上經指派來我國任職者,須於該跨國企業設於臺灣以外之其他國家據點工作滿1年以上,且經該跨國企業指派至臺灣之分公司或子公司或母公司或本公司任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