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雇主須於原聘僱許可屆滿前4個月期間內提出申請(雇主應自行掌控申請核發聘僱許可之時間,以免因展延聘僱時間不及,造成非法聘僱情形)。但聘僱許可期間不足6個月者,應於聘僱許可期間逾3分之2後,始得申請。
一、依就業服務法第53條規定,外國人如需轉換雇主,由新雇主申請許可,並檢附受聘僱外國人之離職證明文件。
二、另勞動部網路傳輸方式申請案件審查作業時間為7個工作日,例外書面案件為12個工作日,故雇主送件時宜留意前開作業時間,避免外國人先解聘,但尚未有新聘僱許可期間之空窗期。
聘僱期滿有繼續聘僱需要者,雇主得申請展延,獲准展延聘僱之有效期間外國人毋須出境。
依就業服務法第56條暨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68條規定,外國人同意解聘或離境,應於3日內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並副知勞動部。
應檢附文件如下: 1.申請書 2.原聘僱許可函影本 3.勞雇雙方同意解約證明文件(或終止履約證明文件) 4.居留證影本
原則應檢附經勞雇雙方簽章之解約同意書,倘外國人未出境,雇主可以外國人之「離職證明文件」(須經外國人簽名),申請終止聘僱。如雇主因外國人已出境無法取得,則可檢附切結書,申請終止聘僱。
雇主應於聘僱期間屆滿安排該等外國人辦理離境手續,毋須再向勞動部辦理解聘事宜。
一、目前就業服務法並未開放個人申請聘僱外籍教師;另依就業服務法第43條規定:「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違法者依第68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令出境,不得再於中華民國境內工作。另雇主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違反本法第44條規定,應依本法第63條規定,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
二、個人若有聘僱外籍家教之需要,應與補習班簽訂承攬契約,由補習班指派教師前往任教,或尋找符合本法48條第1項第2款規定,經與本國人結婚獲准居留之外籍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