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ezworktaiwan.wda.gov.tw/一、依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以下簡稱審查標準)第5條第2條規定略以,具學士學位之外國人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應有2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依審查標準第5條之1及第6條規定略以,符合在臺畢業僑外生配額評點制資格者,以及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同意者,聘僱外國人得不受上開工作經驗之限制。
二、現行會商機制分為通案會商及個案會商等2類,分述如下:
(一) 通案會商:
1.依勞動部 111 年7月21日勞動發管字第11105111363號令略以,雇主聘僱具學士學位以上從事專門性及技術性工作,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其所聘僱之外國人不受工作經驗之限制。
(1) 取得經濟部核發之「企業營運總部範圍證明函」、「國內外企業在臺設立研發中心計畫核定函」、於獲獎次日起一年內有效之「電子資訊國際夥伴績優廠商證明函」,或屬「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部分獎勵辦法」(以下簡稱獎勵辦法)第5條第1項附表第10點所列第11項技術服務業之公司,於獎勵辦法廢止前,已取得經濟部核發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核准函(許可效期最長至111年12月31日止)。
(2) 科技部科學園區事業單位,且其聘僱之外國人從事之工作為生產產品或勞務所需之設計、提升產業技術或研究發展、經營管理及相關研究、國外特殊語言區域業務推廣及市場分析調查等。
(3) 「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認定原則」之事業單位,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
(4) 公立國民中學或公立國民小學聘僱外國人從事英語教學助理工作。
另自100學年度起畢業於國內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大學以上校院之外國留學生、僑生或其他華裔學生,亦得不受2年以上工作經驗之限制。
2.復依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6條規定略以,外國人取得教育部公告世界頂尖大學之學士以上學位者,毋需具備一定期間工作經驗。
(二) 個案會商:由聘僱外國專業人員之雇主於提出聘僱許可申請案時,併同會商書表及相關文件個別向勞動部提出申請,勞動部將會商相關部會表示意見,並據以認定得否免除前述2年工作經驗之限制。
三、會商機制相關資訊及申請書表可至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外國人在臺工作服務網(網址:https://ezworktaiwan.wda.gov.tw)「會商機制」專區下查詢及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