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逾期居留未滿30日,原申請居留原因仍繼續存在者,經裁罰後(免出
境)得重新申請居留;嗣後申請永久居留,核算在臺居留期間,應扣
除。1年。若逾期居留超過30日(含30日),則需於繳納罰鍰後出境。
二、法令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外國人停留居
留及永久居留辦法、入出國及移民法與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
例及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罰鍰案件裁罰基準。
三、應備文件:
(一)逾期居留未滿30日:向居(停)留地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
稱移民署)服務站申請。
1.申請表1份。
2.護照正、影本(正本驗畢歸還)。
3.居留應備文件(正本驗畢歸還)。
4.繳納罰鍰(請參照注意事項之裁罰標準)及重新申辦居留證之證書費(1年新臺幣一仟元)。
(二)逾期30日以上(含30日),90日以下:得在移民署國境事務大隊各機場、港口隊或服務站辦理罰鍰(請參照說明四注意事項之裁罰標準)及出國手續。
(三)逾期居留90日以上:
1.先至居留地移民署專勤隊辦理逾期出境手績。
2.於專勤隊人員協助下,備妥護照(正本驗畢歸還)及罰鍰至服務站辦理出境手續。
四、外國人逾期居(停)留者,其裁罰標準如下:
1.逾期10日以下者,處新臺幣二仟元罰鍰。
2.逾期11日以上,30日以下者,處新臺幣四仟元罰鍰。
3.逾期31日以上,60日以下者,處新臺幣六仟元罰鍰。
4.逾期61日以上,90日以下者,處新臺幣八仟元罰鍰。
5.逾期91日以上者,處新臺幣1萬元。
6.未滿14歲者不罰,14歲以上未滿18歲者減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