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36條規定,聘僱外國人之雇主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備註1:一般會員
(1) 設立未滿一年者,實收資本額新台幣500萬元以上、營業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進出口實績總額達美金一百萬元以上或代理佣金達美金四十萬元以上。
(2) 設立一年以上者,最近一年或前三年度平均營業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平均進出口實績總額達美金一百萬元以上或平均代理佣金達美金四十萬元以上。
備註2:新創會員
依我國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設立未滿8年及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之事業:
(1) 獲得下列投(籌)資達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國內外創業投資事業之投資、產業創新條例二十三條之二之個人現金投資、經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創業天使投資方案審議通過投資者、政府認定之國內外或國際新創募資平臺之投(籌)資)。
(2) 已登錄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創櫃板者。
(3) 申請取得我國發明或設計專利權,或經我國發明或設計專利權人以其發明或設計專利權讓與或授權實施並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登記。
(4) 申請取得我國動植物品種權或命名登記,但不包括經讓與或授權實施者。
(5) 於一年內曾經實質進駐或現已實質進駐下列園區或創育機構,並經該園區或創育機構推薦者(我國中央或地方政府核定之國際創新創業園區及計畫、我國中央或地方政府直營之創育機構或登錄於經濟部國際創育機構並經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核定及公告者、我國中央或地方政府認定之國外創育機構)(詳附表)
(6) 新創事業或其負責人曾參加國內外具代表性之創業競賽獲獎或設計競賽獲獎。(詳附表)
(7) 新創事業或其負責人曾於國內外具指標性之國際時裝週展演參展,或曾於國內外具指標性之影展、國際時尚獎項及競賽入圍或獲獎。
(8) 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