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先確認未受入國管制或受入國管制業經解除後,始得應向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申辦居留簽證後再入國。入國後15日內,檢具申請書、護照、居留簽證、其他證明文件及照片1張,向居留地之移民署服務站辦理外僑居留證。但若以持停留期限在60日以上,且未經簽證核發機關加註不准延期或其他限制之停留簽證入國者,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4條第3項規定,外國人依該法第23條申請居留,曾有逾期停留、逾期居留者,移民署得不予許可,不予許可期間,自其出國之翌日起算至少1年,並不得逾3年。之後,始得辦理停留簽證改辦外僑居留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