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保部分: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 14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7條規定,勞工投保薪資應按其月薪資總額,以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之工資為準(即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 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之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保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其每月收入不固定者,以最近3個月收入之平均為準,再 依「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規定之等級金額填報。目前適用之分級表自109年1月1日施行,第1級為23,800元(110年1月1日起調整為24,000元),最高級為45,800 元。
詳細請見:投保薪資申報及調整頁面下載: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108年1月1日起適用)。
健保部分:
一、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0條規定,有一定雇主之受僱者,以其薪資所得為投保金額。
二、另依同法第21條規定,其薪資所得,如於當年2月至7月調整時,投保單位應於當年8月底前將調整後之投保金額通知保險人;如於當年8月至次年1月調整時,應於次年2月底前通知保險人,均自通知之次月1日生效。其申報之投保金額不得低於其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及參加其他社會保險之投保薪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