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如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工作居留滿183天,係「居住者」身分,應依法辦理結算申報納稅,適用稅率則依所得高低介於5%至40%。雇主如為所得稅法規定之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工資時外國人可選擇,按全月薪資給付總額扣取5%或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之規定扣繳,選擇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5%者,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即薪資所得不超過新臺幣4萬元),免予扣繳;選擇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之規定扣繳者,2016年度起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新臺幣7萬3,000元以下,亦毋需扣繳。
外國人未入境但在臺有投資事業或有銀行存款等各類在臺灣來源所得,既未入境,其所得應由扣繳單位在給付時辦理扣繳,免辦結算申報;但其所得如屬非扣繳所得範圍,如售屋所得、出售緩課股票之營利所得及其他所得等,應按所得額20%扣繳率申報納稅。
關於外國人在臺工作相關稅務資訊可參考: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國稅節稅手冊-外僑篇
關於來臺工作簽證、稅務相關最新資訊請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外國人在臺工作網、外國人在臺灣及內政部移民署網站。
外僑如具有居住者身分,其在臺取得之各類所得,和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應在何時辦理結算申報呢?依是否於年度中離境可區分為下列幾種:
- (一)一般的結算申報: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如遇例假日則順延)。
- (二)中途離境不再返臺者:應於離境前申報。
外僑在我國繳納之綜合所得稅,能否在國外抵減稅款,取決於各國租稅制度,納稅義務人可自行向其他國家之稅務機關詢問抵減事宜,如依該國稅法規定,對已在其他國家繳納之所得稅准予扣抵者,可向原申報綜合所得稅之國稅局申請核發納稅證明書,至對於我國來源所得,我國享有優先課稅權,納稅義務人如依其他國家法律規定,須再向其他國家報繳所得稅者,依我國現行所得稅法規定,不得抵繳我國綜合所得稅。
外國人課稅方式與其在臺居留日數有很大關係,首先應知道居留日數的計算方式。外僑在臺居留日數係以護照入出境日期,並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2項始日不計末日計之規定核算,如一課稅年度內入出境多次者,累積計算,舉例說明:
- 例一:A君107年4月2日入境,5月10日出境,計38天,7月2日再入境後至103年12月31日尚未出境,計182天,A君107年度在臺共居住220天。
- 例二:B君107年8月1日入境,11月20日出境後未再入境,當年度B君在臺居住共111天。
免稅額
納稅義務人按規定減除其本人、配偶及合於規定扶養親屬之免稅額;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尊親屬年滿70歲者,免稅額增加50%。2018年度每人免稅額為新臺幣(以下同)88,000元,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其扶養直系尊親屬年滿70歲者,免稅額為132,000元。
扣除額
納稅義務人除得就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擇一減除外,並可減除特別扣除額,下列為申報2018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適用之額度:(若列舉扣除額之各列報項目金額於法定限額內合計超過標準扣除額時,採用列舉扣除額對納稅義務人較有利)
- 標準扣除額:2018年納稅義務人單身者扣除120,000元;夫妻合併申報者扣除240,000元。
- 列舉扣除額:
- 捐贈: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制。
- 保險費: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24,000元為限。但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
- 醫藥及生育費: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以給付予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 災害損失: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但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不得扣除。
- 購屋借款利息: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其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300,000元為限;但申報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者,其申報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金額,應在上項購屋借款利息中減除。納稅義務人扣除購屋借款利息者,以一屋為限。
- 房屋租金支出: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120,000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 特別扣除額:
- 財產交易損失: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財產交易損失,其每年度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之所得為限;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以以後3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
-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薪資所得,2018年度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200,000元為限。
- 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於金融機構的存款利息、儲蓄性質信託資金的收益及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公司公開發行並上市的緩課記名股票,於轉讓、贈與或作為遺產分配、放棄適用緩課規定或送存集保公司時的股利,合計全年扣除數額以27萬元為限。但依郵政儲金匯兌法規定免稅的存簿儲金利息及依規定分離課稅的利息不包括在內。
- 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者,及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規定的病人,2018年度每人可扣除200,000元。
- 教育學費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之子女之教育學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25,000元為限。但空中大學、專校及五專前3年及已接受政府補助者,不得扣除。
- 幼兒學前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5歲以下之子女,每人每年扣除120,000元。但納稅義務人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20%以上或其基本所得額超過670萬元者,不得扣除。
稅率
居住者綜合所得稅係採累進稅率,2018年度累進稅率速算公式如下:
稅率結構表
級距 |
所得淨額 |
x |
稅率 |
- |
累進差額(新臺幣元) |
= |
全年應納稅額 |
1 |
0 - 540,000 |
x |
5% |
- |
0 |
= |
全年應納稅額 |
2 |
540,001 - 1,210,000 |
x |
12% |
- |
37,800 |
= |
全年應納稅額 |
3 |
1,210,001 - 2,420,000 |
x |
20% |
- |
134,600 |
= |
全年應納稅額 |
4 |
2,420,001 - 4,530,000 |
x |
30% |
- |
376,600 |
= |
全年應納稅額 |
5 |
4,530,001 -10,310,000 |
x |
40% |
- |
829,600 |
= |
全年應納稅額 |
相關法規: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
除個人所得稅之外,員工認股權課稅、證劵交易所得課稅、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最低稅負制等資訊可以參考:投資台灣入口網-個人綜合所得稅
外國人課稅方式
外國人課稅方式依其在臺居留日數及課稅方式,可參考下表:
外國人課稅方式依其在臺居留日數及課稅方式
居住者與否 |
同一課稅年度合計居留日數 |
所得範圍 |
課稅方式 |
非居住者 |
不超過90天(含90天) |
中華民國來源之扣繳所得。 |
由扣繳義務人依規定扣繳率就源扣繳無須辦理結算申報。 |
中華民國來源之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 |
1.於該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限開始前離境者,應於離境前依規定扣繳率申報納稅。
2.於該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限內尚未離境者,應於申報期限內依規定扣繳率申報納稅。
|
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 |
免課。 |
非居住者 |
超過90天,未滿183天 |
中華民國來源之扣繳所得 |
由扣繳義務人依規定扣繳率就源扣繳。 |
中華民國來源之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 |
1.於該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限開始前離境者,應於離境前依規定扣繳率申報納稅。
2.於該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限內尚未離境者,應於申報期限內依規定扣繳率申報納稅。
|
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 |
1.於該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限開始前離境者,應於離境前依規定扣繳率申報納稅。
2.於該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限內尚未離境者,應於申報期限內依規定扣繳率申報納稅。
|
居住者 |
滿183天(含183天) |
1.中華民國來源之各類所得
2.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 |
1.於次年5月1日至5月31日間辦理結算申報。
2.年度中途離境於離境前一週辦理離境申報。
|
外籍人士持有以下證照者,在中華民國境內停留日數未達183天,至貼有外籍旅客購物退稅標誌之特約商店購物,同一日向同一特約商店購物累計含稅消費金額在新臺幣2千元以上,得於購物當日持入境證照向商店銷售人員申請開立退稅表單,並在90天內將隨行貨物攜帶出境者,可申請購物退稅:
- 非中華民國之護照。
- 未加註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之中華民國護照。
- 旅行證。
- 入出境許可證。
- 臨時停留許可證。(註:僅限於國際機場或國際港口申辦退稅,不適用現場小額退稅及特約市區退稅之相關規定。)
退稅資格相關資訊可參考:交通部觀光局-來臺旅遊須知-實用資訊。